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梓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梓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梓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李梓揚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然因受刑人所在不明,目前另案通緝中,本院除對其前揭戶籍地址送達外,併對其公示送達,惟受刑人迄至本院裁定前均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3年9月26日113中分慧刑竟113聲1280字第09331號函(稿)、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證書、本院113年9月26日公示送達裁定、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見本院卷第67至87頁)可稽。
㈡另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以112年度少訴字第2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少年法庭以113年度少上訴字第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13年8月21日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2至3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即編號1至3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陳茂榮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11.12.06111.09.25111.09.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3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少偵字第46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少偵字第4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806號113年度少上訴字第3號113年度少上訴字第3號判決日期112.12.28113.07.17113.07.1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124號113年度少上訴字第3號113年度少上訴字第3號確定判決日期113.06.27113.08.21113.08.21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86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少刑執字第1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少刑執字第13號編號2至3,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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