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上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紹禮 被上訴人即被告昨日小築數位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子豪 上列被上訴人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96號),經上訴人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案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312號),原審就刑事部分判決被上訴人無罪,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由原審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規定予以駁回,並經上訴人提起上訴。茲被上訴人刑事部分已經本院改判有罪,惟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葉明松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冠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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