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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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6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仲金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司促 字第 13681 號其他文書(101.06.0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店簡 字第 778 號(101.07.1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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