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蘇銀祝  
被   告  蘇威達  
被   告  蘇春得  
被   告  王春智  
被   告  李蘇阿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銀祝等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515,927元(即被代位人之應繼份價值),應繳第1審裁判費
5,620元,原告尚欠3,850元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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