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建簡調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建簡調字第14號
原告連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肖麒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4,0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