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64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笙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