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93號原告 黃永松 被告 葉屏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