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7號原告 黃安朝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被告 黃國昌
黃仁昌 林秀英 黃宥頤 黃儀珊 黃佳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萬8,690元【計算式:(171.68+126.3㎡)×15500元/㎡=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7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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