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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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70號原告 陳永旺
陳榛梓 被告 陳永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萬6,000元【計算式:(241+470+185㎡)×9000元/㎡×(1/3+1/3)=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毓如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570 號裁定(112.10.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調 字第 17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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