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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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謝秀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金枝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