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債務人 張永吉 即 張朕銪 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廖穎穗附件:
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供異動清冊。
二、陳報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並提出證明文件,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聲請人、子女張○○及母親 張美琴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上述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應提供土地、建物謄本及其異動清冊。
(二)收入數額:聲請人母親張美琴及聲請人子女張○○聲請更生前2年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依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宜蘭縣○○鄉○○路○○號房屋及基地所有權登記謄本。
(四)聲請人母親張美琴之全部扶養人姓名(聲請人戶籍謄本上之稱謂欄列為五子)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聲請人勞保資料(包括歷年全部)、在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工作之前一份工作內容、單位、工作時間起訖點、月薪。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如曾遭扣薪而未實際領得之收入可扣除,但包括所有薪津、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等所得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
六、公允之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