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48號上訴人 陳鐵真 被上訴人 王碧華
陳清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柒萬伍仟 陸佰 元(算式:坐落於臺北市○○區○○段2小段306號建物,應有部分5/28,99年度之課稅現值348100元+同段281地號土地之面積70平方公尺×99年期公告現值1730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4=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