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137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1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竹簡字第1375號原告丁○○
丙○○甲○○戊○○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原告丁○○、丙○○、甲○○及戊○○因分別承作被告乙○○所發包之工程,被告積欠原告施工工資未付,乃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交付原告收受,詎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竟以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附表所示未付之票款,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丁○○272,600元、原告丙○○200,000元、原告甲○○120,600元,並自9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更改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丁○○272,600元,及自9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丙○○200,000元,及自9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原告丁○○、丙○○訴之聲明既係對於被告減縮利息之請求,其訴訟標的仍屬同一,並未變更或追加,且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終結,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其各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然經提示不獲付款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四紙附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自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次按,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再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此為票據法第126條、第131條及第133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當負付款之責,是原告於如附表所示支票退票後,對於被告行使追索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票款,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
┌──┬────┬──────┬───┬─────┬─────┬────┬──────┐│編號│付款人│發票日│發票人│票面金額│執票人│利息起算│票號│││││││(新台幣)││日期││├──┼────┼──────┼───┼─────┼─────┼────┼──────┤│一│第七商業│94年9月6日│乙○○│272,600元│丁○○│94年9月│SQ0000000│││銀行香山│││││7日││││分行│││││││├──┼────┼──────┼───┼─────┼─────┼────┼──────┤│二│第七商業│94年9月6日│乙○○│200,000元│丙○○│94年9月│SQ0000000│││銀行香山│││││8日││││分行│││││││├──┼────┼──────┼───┼─────┼─────┼────┼──────┤│三│第七商業│94年9月6日│乙○○│120,600元│甲○○│94年9月│SQ0000000│││銀行香山│││││6日││││分行│││││││├──┼────┼──────┼───┼─────┼─────┼────┼──────┤│四│新竹國際│94年8月31日│乙○○│55,000元│戊○○│94年8月│AA0000000│││商業銀行│││││31日││││三姓橋簡│││││││││易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