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熊寄辰 被告 陳靜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志誠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曉卿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