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28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貳拾元,及被告乙○○自
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被告 游德成 樹脂有限公司自民國
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游德成樹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游德成公司)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所承保之訴外人 黃淑蘭 所有、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於民國96年12月
12日16時9分許,停放在臺中縣○○鄉○○路○○○○○號立壕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立壕公司)之廠房前,詎被告乙○○疏於
注意,在其受僱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被告游德成公司位於臺中
縣○○鄉○○路○○○○○號廠房前,不慎將易燃之桶裝甲苯溶
劑液體傾倒於地面,致使該易燃液體沿傾斜之路面,往位於
同路對面之立壕公司廠房溢流,並因嗣後接觸不明熱源而引
發火勢,致使立壕公司廠房及物料為大火所焚燒,並波及系
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完全燒毀,無法修復,只得予以報廢,
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被告2人就系爭車輛所有人黃淑蘭因而
所受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依與黃淑蘭訂定之保險
契約約定,賠償黃淑蘭新臺幣(下同)89,320元後,將系爭
車輛殘體出售,得款28,600元,就其差額60,720元部分,原
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為此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60,720元,及自原告
於98年10月26日所具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乙○○對其受僱於被告游德成公司,為該公司實際負責
人之事實,並不爭執,惟抗辯:伊並未將桶裝甲苯溶劑不慎
傾倒在被告游德成公司與立壕公司廠房間之地面上,被告游
德成公司內之油槽與其他物品亦無任何被燒毀之情形,依甲
苯之回火特性而言,上開火災顯非被告游德成公司內放置之
甲苯所導致。又臺中縣消防局就上述火災所作鑑定報告,並
未明確斷定該次火災係因伊不慎將甲苯溶劑傾倒所導致,且
臺中縣消防局在現場採樣之6點中,有4點檢出汽油促燃劑,
而汽油之燃點較諸甲苯更低,則該次火災非無可能係因汽油
引燃所導致。再者,立壕公司之工廠內有一間噴漆室,裡面
放置許多易燃物品,且該公司臺中地區主管 周建民 在鈞院98
年度易字第3080號公共危險案件審理中,亦證稱:「我有使
用過甲苯」等語,故上述火災亦極可能係因立壕公司內存放
前開易燃品或使用甲苯不慎所引發。此外,伊在規劃被告游
德成公司之廠區時,就禁止作業車輛以外的車子停在廠區內
,但立壕公司之人員不願聽從,經伊與被告游德成公司其他
職員屢次規勸,仍未獲置理;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即為立壕
公司職員的車子,在火災發生前,因未遵照伊對廠區之規劃
,而停放在廠區內,始遭火災波及,是系爭車輛之燒毀並非
伊之 過失所造成,伊自無須負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駁
回原告之訴。被告游德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其所承保訴外人黃淑蘭所有之系爭車輛,於96年
12月12日16時9分許,停放在臺中縣○○鄉○○路○○○○○號立
壕公司廠房前時,遭火燒毀,因無法修復而報廢;其已依與
黃淑蘭訂定之保險契約約定,賠償黃淑蘭89,320元後,將系
爭車輛殘體出售,得款28,600元;另被告乙○○受僱於被告
游德成公司,擔任該被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事實,業據其
提出汽車賠款同意書、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汽車買賣契約
書各1份為證,且為被告乙○○所不爭執;至被告游德成公
司受本院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
未提出準備書狀就原告上述主張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前述主張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系爭車輛於前揭時間,係因被告乙○○在被告
游德成公司廠房前,不慎將易燃之桶裝甲苯溶劑液體傾倒於
地面,致使該易燃液體沿傾斜之路面,往對面之立壕公司廠
房溢流,並因嗣後接觸不明熱源而引發大火所燒毀,則被告
2人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就系爭車輛因而所生損害,應負連
帶賠償責任等語,為被告乙○○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從而本件首應審究者,厥為:被告乙○○對於系爭車輛被
燒毀,是否應負過失責任?經查:
㈠臺中縣消防局針對上述火災,於96年12月12日、96年12月13
日、96年12月17日派員至現場勘察,依據現場燃燒後狀況、
採樣證物之鑑定報告、關係人談話供述等事證,研判:「13
2-1號(按即立壕公司廠房)及132-6號(按即被告游德成公
司廠房)間的道路上發生易燃性液體大範圍燃燒情形,為最
初起火點」,「起火原因不排除易燃性甲苯溶劑傾倒處理不
慎而引燃之可能性」,此有臺中縣消防局97年1月2日火災原
因調查報告書及其所附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火
場勘查現場物品配置圖㈡、火場勘查現場照相位置圖㈢各1
份,附於被告乙○○因上述火災被訴涉犯公共危險罪嫌之本
院97年度易字第2595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內(參見臺中縣警察
局烏日分局中縣烏警偵字第09700010637號卷)可憑。又上
述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在立壕公司與被告游德
成公司廠房間之道路上,採集6個不同地點之證物,加以鑑
定結果:第1、3、5、6地點之證物「含有甲苯溶劑及汽油類
促燃劑」,第2、4地點之證物「含有甲苯溶劑」,顯見該2
公司廠房間之道路(即起火點研判處)上,乃遍佈甲苯溶劑

㈡次查,立壕公司員工 林家豪 於上開刑案一審審理時證稱:當
天下午伊站在辦公室門口,聽到有人講外面著火的時候,伊
從玻璃窗看到在對面工廠(按指132-6號)跟立壕公司的空
地開始著火,然後火勢由對面跟中間的空地開始蔓延過來,
因為立壕公司的地勢比較低窪,地上有液體狀的液體,火就
沿著液體燒過來立壕公司的工廠;伊即出去幫忙救火(見上
開刑案一審卷第122頁正背面);「(檢察官問﹕你當時出
去幫忙救火時,現場有無聞到何氣味?)有一股化學藥味,
我是中午11、12點回來的時候有看到地面是濕的,且有聞到
一股很重的化學藥味,然後我在下午1點又出去,然後在下
午3、4點回來的時候也有聞到與中午聞到的味道一樣。(檢
察官問﹕如何判斷聞到的氣味是化學藥物?)因為味道很刺
鼻、很臭」(見上開刑案一審卷第123頁背面);「(辯護
人問﹕當時看到燃燒的情形,火是慢慢沿著液態東西燃燒,
還是猛烈的燃燒?有無聽到爆炸聲?)沒有聽到爆炸聲,火
延燒的很快,就像火碰到汽油整片燃燒一樣。(辯護人問﹕
你剛才陳述從早上到下午都有聞到嗆鼻的味道,有無去他們
公司詢問此嗆鼻味道是何東西?)我沒有去問,因為以前就
聞過這種味道,以前我就問過我的同事,我們公司較資深的
人有說這是甲苯的味道。(辯護人問﹕你剛講你們公司的門
都有打開,是否整個公司裡面都有聞到嗆鼻味道?)那天我
到的地方都有聞到這種味道」(見上開刑案一審卷第124頁
背面);「(審判長問﹕你當時聽到有人在外面喊失火的時
候,你們公司裡面有無著火?)還沒有。...(審判長問﹕
你聽到失火了然後出去看的當時,是否已經看到有人拿滅火
器在滅火?)是的。(審判長問﹕看到幾個人在滅那裡的火
?)人數大約3、4人在滅我剛才說有被撲滅掉的地方。(審
判長問﹕這3、4人是那家公司的人?)我們對面公司的人。
(審判長問﹕你在96年12月13日消防局的談話筆錄中有說到
你跑出來看火勢的時候他們其中一人說『對不起,我們東西
倒掉了』是否有這回事?)我有聽到那個聲音但我沒有看到
是何人說的。(審判長問﹕這個聲音是否是你們公司的同事
說的?)不是,那個聲音是男生的聲音」等語(見上開刑案
一審卷第125頁背面至第126頁背面)。立壕公司另名員工郭
嘉鳳於上開刑事案件一審審理時,則證述:當天下午伊在公
司辦公室裡面聽到公司外面有人喊失火,就與同事 謝琇燕
林家豪一起出去外面看,看到有一群人在滅火,火勢是在地
面上;因為被告乙○○平常會進出立壕公司,所以伊對該被
告較熟悉,伊主動詢問說怎麼回事,被告乙○○回答說東西
倒下,伊順著看過去,就是在「火場勘查現場物品配置圖㈡
」編號4的旁邊有東西倒下,那個東西是一個蠻大的、鐵灰
色的、圓筒狀的桶子;當伊到外面看到火勢朝立壕公司前進
的時候,伊有衝進辦公室打電話報警,之後被告乙○○也有
衝進來叮嚀伊要報警;伊在火災前的十幾分左右在辦公室有
聞到比一般聞到的更為嗆鼻的化學氣味等語(見上開刑案一
審卷第128頁至第129頁背面)。另名立壕公司員工 謝綉燕
上開刑案審理中,復證陳:伊當天在立壕公司辦公室裏聽到
有人喊火災然後出去看,看到地上有液態的液體,從立壕公
司與對面公司中間空地延伸到立壕公司車子底下,伊之同事
郭嘉鳳 問被告乙○○為何會起火,被告乙○○說他們的東西
倒下;伊從立壕公司的辦公室出去外面查看的時候,公司裡
面沒有起火的情形,就只有停在立壕公司的那台4379號的車
子下方有起火,立壕公司的另外一台3595號的車子當時還沒
有著火等語(見上開刑案一審卷第131至132頁)。是依上述
3人之證言觀之,其等在火災發生時,均聽到被告乙○○說
有東西倒了,證人郭嘉鳳並證述其當時依被告乙○○所指方
向看去,在132-6號及132-1號間之空地上、如「火場勘查現
場物品配置圖㈡」編號4的旁邊,有一個蠻大的、圓筒狀的
桶子倒下,再參酌上開臺中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及
其所附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認該次火災之最初
起火點,即為132-1號立壕公司廠房與132-6號被告游德成公
司廠房間之道路上,且極可能係因易燃性甲苯溶劑傾倒處理
不慎而引發,暨被告在上開刑案偵查中,自承火災現場週邊
僅有被告游德成公司之工廠在販賣甲苯溶劑(參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808號卷第60頁)等情綜合研
判,足見該次火災應係被告乙○○不慎將桶裝甲苯溶劑液體
傾倒在地面,進而接觸不明熱源或火源後所引發。
㈢至於被告乙○○提出之各項抗辯,基於以下理由,均非可採

⒈本院依被告乙○○之聲請至現場勘驗結果,發現:位於132-
6號被告游德成公司廠房之外觀與內部均無遭火燒之痕跡,
至於立壕公司被燒毀之廠房(即132-1號)西側有一為鐵皮
屋頂覆蓋,但無牆壁與大門之空間(按即被告乙○○所稱之
「噴漆室」,以下均以「噴漆室」稱之),其前半部放置建
材,後半部則放有標示「香蕉水」、「松香水」之玻璃瓶與
油漆桶,松香水之瓶子內尚有剩餘之液體,油漆桶由其重量
判斷,其內應仍有油漆,該噴漆室後半部靠近立壕公司辦公
室之區域已被燒毀等情,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被告乙○○
亦以被告游德成公司廠房未被燒毀,及立壕公司被燒毀廠房
旁之噴漆室放置有香蕉水、松香水與油漆等易燃物品為據,
抗辯上開火災並非因其不慎將桶裝甲苯溶劑液體傾倒在地面
而發生等語。惟查,上開火災係因被告乙○○在立壕公司與
被告游德成公司廠房間之道路上,不慎將桶裝甲苯溶劑液體
傾倒,致該易燃液體接觸不明熱源引發火勢而導致,有前述
證據可資證明,故被告游德成公司之廠房未被火燒毀,僅表
示火勢並未延燒至該被告公司工廠內,無從據為被告乙○○
有利之認定;另由立壕公司噴漆室內盛裝香蕉水、松香水及
油漆之玻璃瓶與鐵桶等容器,在火災發生後均仍完好而無受
火燒之痕跡觀之,顯見上述火災之發生與立壕公司噴漆室內
放置之香蕉水、松香水及油漆等物品,並無任何關聯,被告
乙○○以立壕公司噴漆室內放置之以上物品均屬易燃物為由
,抗辯上述火災之發生並非其過失所致,亦非有據。
⒉被告乙○○復抗辯:臺中縣消防局在上述火災現場採樣之如
「火場勘查現場物品配置圖㈡」6點中,編號1、3、5、6等4
點曾被檢出汽油促燃劑,而汽油之燃點較諸甲苯更低,則該
火災自可能係因汽油所引燃等語。然查,在上開火災現場經
臺中縣消防局採證而檢出含有汽油類促燃劑之4處中,編號1
、5、6等3處,為被告乙○○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休旅車
及立壕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停放處之
旁;另依被告乙○○於上開刑案警訊時之供述:「我上午將
空油桶運回來後,約上午十一時載回家,就在工廠之鐵捲門
前用洗車機洗油槽,因為要在鐵捲門前洗油桶,就將我的休
旅車移至小貨車旁,至發現火警前未再駕駛」,「我一開始
看到我的車子前保險桿有火,我趕緊把車移開」等語(參見
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中縣烏警偵字第09700010637號卷第
34頁)觀之,足見編號3之採證處為被告乙○○自己供稱起
火時,其所有車輛原本停放之處,是以編號1、3、5、6等4
點既為上述2輛車被燒毀處之旁,在該4點檢出汽油促燃劑,
自可能係因車內油箱遭火燒壞而流出汽油所致。惟參酌2號
採證處僅被檢出甲苯溶劑,並無汽油類促燃劑,其地上橡膠
墊卻仍有受燒炭化之情形,業據臺中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
報告書記載甚詳(參見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中縣烏警偵字
第09700010637號卷第21頁背面、第22頁),顯見上述火災
並非汽油類促燃劑所引發,而係甲苯溶劑所造成,汽油類促
燃劑僅係加速燃燒而已,則被告乙○○此部分抗辯,仍非可
取。
⒊被告乙○○又援引立壕公司臺中地區之主管周建民於本院98
年度易字第3080號案件(即被告游德成公司負責人丁○○因
上述火災被訴涉犯公共危險罪嫌之刑事案件)98年11月13日
審判期日中證述:「我有使用過甲苯」等語(見卷附該審判
筆錄第9頁)等語,抗辯:上述火災可能係立壕公司使用甲
苯所引發等語。惟綜觀周建民於該次審判期日所為證言之全
部內容,可知其係先就檢察官所詰問:在立壕公司上班期間
,曾否見過被告游德成公司如何清洗容器之問題,答稱:火
災發生當日,看到被告游德成公司將一很大的容器置於3噸
半的卡車上,把該容器放倒,開口朝立壕公司,再用水管清
洗該容器等語;嗣檢察官再對其詰問:當天有無聞到什麼味
道時,其則證陳:聞到甲苯的味道;檢察官針對其此一回答
,進一步詰問:「你如何確定是甲苯?」時,其始證稱:「
我有使用過甲苯」等語,是以周建民前述「我有使用過甲苯
」之證詞,旨在說明其所以能辨別在上述火災發生當日,於
現場聞到之化學物品味道係甲苯之味道,乃基於其先前使用
甲苯之經驗,至其是否係在立壕公司任職期間使用甲苯?又
立壕公司為經營其所營事業,是否必須使用甲苯?自周建民
前述證言,根本無從得知,則自無從僅憑其此部分證述,即
遽認被告乙○○所辯:上述火災係立壕公司使用甲苯所導致
云云,係屬真實,故被告乙○○此部分抗辯,仍無足採。
⒋被告乙○○再抗辯:伊在規劃被告游德成公司之廠區時,乃
禁止作業車輛以外的車子停在廠區內,系爭車輛係因不遵照
伊之規劃,停放在廠區內,始被火燒毀,並非伊之過失所導
致,伊無須負賠償責任等語。惟依卷附臺中縣消防局火場勘
查現場物品配置圖㈡(即本院勘驗筆錄之附圖)所示,系爭
車輛在上述火災發生前,係停放在立壕公司位於132-1號之
廠房旁,與被告游德成公司位於132-6號之廠房尚有相當之
距離,該處既非交通法規規定禁止停車之路段,系爭車輛之
使用人將車停放該處,難認有何違反法令所課以注意義務之
過失情事,是被告乙○○仍應就系爭車輛因其過失引發火災
而燒毀所受損害,負全部賠償責任,其此部分抗辯,仍不足
採憑。
五、次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
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
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
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承前所述,被告乙○○在為被告游德成公司執行職務時,
明知甲苯溶劑為易燃液體,必須謹慎處理,且在火災發生當
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竟疏未注意,不慎將桶裝甲苯溶
劑液體傾倒地面,以致該甲苯溶劑接觸不明熱源或火源後,
引發火勢,迅即鑄成大火,造成系爭車輛因而被燒毀,則被
告乙○○就系爭車輛所受損害之發生,顯有過失;被告游德
成公司為被告乙○○之僱用人,且未能舉證證明其在選任及
監督被告乙○○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則被告2人依
前揭規定,就系爭車輛所有人因該車被燒毀所生損害,應連
帶負賠償責任。
六、再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
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
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復為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所明定。原
告與系爭車輛所有人訂有保險契約,且在系爭車輛在上述火
災中被燒毀後,已依約賠償系爭車輛所有人89,320元,則其
就該項賠償金額扣除其出售系爭車輛殘體得款28,600元後之
餘額60,720元,自得本於前揭規定,代位行使系爭車輛所有
人對被告2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故原告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
付60,720元,及自原告所提追加被告狀送達被告翌日(被告
乙○○為98年10月27日,被告游德成公司為98年10月30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本院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院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
費用確定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85條第2
項規定,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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