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92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瑞揚 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