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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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67號原告 廖碧銖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王俊傑 上列原告因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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