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2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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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206號

原告 鄭嘉衛

被告 潘震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0年度審附民字第83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缺錢花用,明知並無持有「KOSO儀表板、Koso傳動蓋、Level10尾燈」,並無履約之能力及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2日間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電腦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後,以帳號「潘震鋒」登入臉書網站,將帳號「潘震鋒」改名為「 楊齊任 」,在臉書網站使用者皆得自由瀏覽之「勁戰俱樂部買賣」社團頁面上,虛偽刊登欲販售「KOSO儀表板、Koso傳動蓋、Level10尾燈」,致原告於瀏覽前開訊息後陷於錯誤,同意向使用「楊齊任」帳號之被告購買上開商品,被告則提供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予原告,嗣原告於109年7月9日匯款之際,因該帳戶無法匯入款項,被告始另行提供同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予原告,原告即於109年7月9日23時47分許,匯款5,500元至該帳戶。嗣因原告匯款後,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亦無法聯絡被告而報警處理,始悉受騙。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付3萬元等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90號刑事判決為證,惟被告則到庭辯稱:已經以1萬元和原告和解了,且清償了等情。

二、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

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和解契約成立後,應依該和解契約創設之法律關係以定當事人間之債權及債務關係。至於和解成立以前之法律關係如何,概置不問,雙方事人就爭執之法律關係,當受和解契約內容之拘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也不得做出與和解結果相反之認定。經查:本件被告就所辯上情,業據其提出兩造於111年3月16日簽訂之和解書、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等為證,原告復未到庭加以爭執,堪予採信,原告即應受和解內容之拘束,不得再向被告請求賠償所受損害。

三、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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