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1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聲請人所提附表所載之土地、建物標示多處與謄本不符,請釋明或更正之。
三、債權屆期未清償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狀中事實及理由欄所述之「附表二」。
五、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依據。
六、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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