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52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 陸肆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共計0.649公克),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經查,被告甲○○之施用毒品犯行,經依本院98年度毒聲字第86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透明結晶體5包經送鑑定結果,確認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1月13日草療鑑字第0981100066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佐,故上揭扣案物5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疑,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