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鍵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田慧賢┌───────────────────────────────────────────────┐│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祺彰企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98年11月30日│467,290元│AV0000000││││司 張鴻添 │行彰化分行│││││├──┼───────┼───────┼───────┼────────┼────────┼──┤│002│祺彰企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98年11月30日│560,720元│AV0000000││││司張鴻添│行彰化分行│││││├──┼───────┼───────┼───────┼────────┼────────┼──┤│003│全昶工業社│華南商業銀行彰│98年12月7日│38,733元│AD0000000│││││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