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9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銘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疇a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