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秩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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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秩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5年度竹秩字第127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09500133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拉客時間:民國95年6月14日23時20分許。
(二)拉客地點:新竹市○○街○○號前之公共場所。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以一次新臺幣500元之代價向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 張永勝 拉客。
(四)查獲時間:95年6月14日23時40分許。
(五)查獲地點:新竹市○○街○○○號前。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之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張永勝出具之偵查報告在卷可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沈藝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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