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62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林 俊甫 即 呂俊甫 債務人 呂學 玲
一、債務人 林俊甫 即呂俊甫、 呂學玲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俊甫即呂俊甫前就讀私立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呂學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1,96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8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俊甫原名呂俊甫自民國109年12月0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1,96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呂學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26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俊甫即呂│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10年│年息百分之○點│││71,969│俊甫、呂學│11月09日起│3月22日止│九│││元│玲├──────┼──────┼───────┤││││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3月23日起││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俊甫即呂│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1,969│俊甫、呂學│12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