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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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8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