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小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義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