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37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梅若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梅若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梅若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萬2,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54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