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14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民國96年5月│民國96年5月│民國96年5月│││28日晚間6時│27日晚間某時│25日│││許│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同左│臺灣桃園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偵字第│││第3078號││1393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最││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同左│96年度審訴字││實││第687號││第677號││審├──┼──────┼──────┼──────┤││判決│96年10月19日│同左│96年10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審訴字│同左│96年度審訴字││判││第687號││第677號││決├──┼──────┼──────┼──────┤││判決│96年11月12日│同左│96年11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687號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