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3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94年度執聲字第42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9年度壢簡字第1554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5年,於民國90年3月3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內即92年5月2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3年6月25日以93年度易字第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而於93年
8月5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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