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家重訴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家重訴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八十八年度家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丙○○○
己○○辛○○庚○○甲○○丁○○乙○○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被告戊○○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九三號二樓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零壹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庭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林夢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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