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執行扣押命令效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88號原告 李若綾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複代理人 王正豪 律師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訴訟代理人 劉明珠 訴訟代理人 唐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執行扣押命令效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沈世儒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重訴 字第 788 號裁定(101.10.02)[撤回]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重訴 字第 788 號裁定(101.10.30)[撤回]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重訴 字第 788 號裁定(101.11.06)[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