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執行扣押命令效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88號原告 李若綾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複代理人 王正豪 律師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訴訟代理人 劉明珠 訴訟代理人 唐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執行扣押命令效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