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兆銘
樓輔佐人朱苔菁(原名朱苔鳳)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659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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