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錫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間某日│101年9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3045號等│23045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6.10│104.06.10││├─┼──────┼───────────┼───────────┼───────────┤│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決├──────┼───────────┼───────────┼───────────┤││確定判決日期│104.06.10│104.06.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955號(本件羈押共122│9955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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