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國珍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原告起訴請求就被告間公同共有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准予分割。又原告主張乃係代位被告林國珍行使,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林國珍所有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計算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85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附表:│├─┬───────┬─────┬───────┬──────┬──────────┤│編│土地坐落:桃園│總面積│土地公告現值│被告林國珍之│訴訟標的價額(四捨五││號│市○○區○○段│││權利範圍│入)│├─┼───────┼─────┼───────┼──────┼──────────┤│1│1449地號│2072.04㎡│7,000元│30分之1│2072.04×1/30×7,000│││││││=483,476元│├─┼───────┼─────┼───────┼──────┼──────────┤│2│1420地號│461㎡│2,300元│30分之1│461×1/30×2,300=│││││││35,343元│├─┼───────┼─────┼───────┼──────┼──────────┤│3│1421地號│461㎡│2,300元│30分之1│461×1/30×2,300=│││││││35,343元│├─┼───────┼─────┼───────┼──────┼──────────┤│4│1422地號│461㎡│2,513元│30分之1│461×1/30×2,513=│││││││38,616元│├─┼───────┼─────┼───────┼──────┼──────────┤│5│1410地號│261.1㎡│1,600元│100分之1│261.1×1/100×│││││││1,600=4,178元│├─┼───────┼─────┼───────┼──────┼──────────┤│6│1416地號│196.33㎡│1,665元│100分之1│196.33×1/100×│││││││1,665=3,269元│├─┼───────┼─────┼───────┼──────┼──────────┤│7│1417地號│625.74㎡│1,699元│100分之1│625.74×1/100×│││││││1,699=10,631元│├─┴───────┴─────┴───────┴──────┼──────────┤│訴訟標的價額│610,8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