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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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8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丁○○
9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