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4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4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4495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甲○○
10樓樓之5相對人 林美琴鳳鳴 寵物用品商行相對人 郭峯鳴 原名 郭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相對人「郭金山」之記載,應更正為「郭峯鳴(原名郭金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