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依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12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於95年11月29日勒戒期滿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經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然扣案海洛因0.2公克(含包裝)尚未處理,依前開說明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之毒品,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6公克,空包裝重0.17公克),有該局調科壹字第080011531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及鑑定通知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至菁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