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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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盜匪聲明上訴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盜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第三審判決(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一號),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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