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屏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3月11日里警分偵社字第098000350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塑膠袋壹只(內含強力膠)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98年1月18日0時30分許。
㈡地點:屏東縣里○鄉○○村○○道路。
㈢行為:將強力膠擠入塑膠袋,用手搓揉後吸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照片2幀。
㈣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前開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本法
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供陳甚明,本院復審酌
被移送人之行為對公共秩序所造成之危害程度,認將之沒入
尚符比例原則,爰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
,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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