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82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上午九時五
十分,在本院第1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其日前補繳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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