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北保
險小字第13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臺幣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