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2號聲請人 陳俊甫 上列聲請人陳俊甫因與相對人 謝志鴻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俊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附新臺幣1000元之匯票(票號:0000000000-0)一紙。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謝志鴻(籍設:雲林縣○○鄉○鎮村○鎮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