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39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郭福
郭春長 黃慶賢 黃慶仲 鄭素真 趙佳慶 趙逸帆 趙湘雲 趙明祥 趙義龍 蔡趙雅琪 趙彩鳳 趙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貳萬柒仟貳佰元【計算式:(415+11+199+119)《平方公尺》《即系爭574、57
5、576、576-1地號土地之面積》×28,800《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之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21,42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零捌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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