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19號聲請人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列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五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鄰○○街○○○號)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5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鄰○○街○○○號)於民國96年6月22日死亡,被繼承人甲○○尚欠繳聲請人91年、92年、95年及96年度房屋稅合計新台幣50萬1,726元,而被繼承人甲○○遺留有財產,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免因無人繼承遺產,致影響遺產管理及稅捐徵收,爰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戶政連線戶籍資料、本院96年9月18日嘉院龍民清96繼字第797號通知函暨拋棄繼承人姓名等項目明細表影本、96年8月27日嘉院龍民勤96繼字第798號通知函暨拋棄繼承人姓名等項目明細表影本、98年6月1日嘉院和民清97繼字第1074號通知函暨民事裁定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份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繼字第797號、第798號及97年度繼字第1074號等拋棄繼承民事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
三、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權或死亡,且未依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足徵其等對被繼承人甲○○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而被繼承人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且聲請人為稅務機關,為使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爰依利害關係人即聲請人之聲請,認為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