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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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江進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150元,及其中34,653元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江進德於90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迄113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5,150元未為清償(預借現金25,662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8,991元及已到期之利息497元),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計34,653元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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