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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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彥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753號、99年度偵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殺人罪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罪,基於重罪被告畏罪避刑之考量,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鄭光婷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