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6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8至9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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