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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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5號上訴人即原告 尤國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 尤寅祥 等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6400元,應繳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