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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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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