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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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二三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 陳復明高南機械商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0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四二三號、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其中二萬一千五百元非屬本件訴訟費用,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素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洪淵重~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上訴裁判費│一0、三0一元││├─────────────┼─────────────┼──────────┤│鑑定費用│二二、五九0元│成大機工所二、五00││││元,機械工業同業公會││││四、七00元(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以支票││││退費二一、000元)││││金屬工業研發中心一五││││、三九0元│├─────────────┼─────────────┼──────────┤│二審郵票費用│二八0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0二元││├─────────────┼─────────────┼──────────┤│共計│三三、二七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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